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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毒知识,你了解多少?

发布时间:2024-02-07 来源:光明网

毒品就像魔鬼,一旦堕入毒网便难以挣脱。它不仅危害身体健康、侵蚀心智,还会不经意间触碰法律红线,而关于禁毒法律小知识你了解多少?今天,我们一起走进禁毒普法小课堂。

1、国际禁毒日的由来

1987年6月12日至26日,在维也纳召开了由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“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”部长级会议。这次会议提出了“爱生命,不吸毒”的口号。同时,为了进一步引起各国、各地区对毒品问题的重视,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抵御毒品的侵袭,与毒品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,也为了纪念这次意义重大的国际禁毒会议,大会结束时,与会代表一致建议,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“国际禁毒日”。

2、禁毒法律法规

我国坚持厉行禁毒方针,在禁毒法的统领下形成了刑事立法、行政立法和社会立法相互配合的禁毒立法格局。禁毒法律法规主要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戒毒条例》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和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等。

3、为吸毒者通风报信会受到处罚吗?

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: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、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,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、赌博、卖*、嫖娼活动时,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4、为他人代购代收毒品是犯罪吗?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
根据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(2015年),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,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,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、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,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,对托购者、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。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,在交通、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“介绍费”“劳务费”,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,应视为从中牟利,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,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。

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,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、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,毒品数量达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,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。

5、有人在我的车上吸毒,我会受罚吗?

授意、允许他人在车上吸毒,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。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根据2016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:

(一)一次容留多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二)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三)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;

(四)容留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五)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六)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七)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6、介绍买卖毒品是贩毒吗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介绍买卖毒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,无论是否获利,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。《全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(2015年)指出,办理贩卖毒品案件,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,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。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,发挥介绍联络作用,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,但不以牟利为要件;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,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,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。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,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,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;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,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,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;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,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,毒品数量达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,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;同时与贩毒者、购毒者共谋,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,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。

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、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,对促成交易起次要、辅助作用的,应当认定为从犯;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,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,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,可以认定为主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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